人防工事管理规定

发布单位:保卫处、武装部编辑:发布日期:2021/06/15浏览量:990

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防工事管理规定

 

为了加强人防工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,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确保其安全和经常处于良好状态,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《人民防空工事维护管理规定》、《江苏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对我校人防工事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:

一、学校人民武装部为学校人民防空工作及工事的主管部门。做好全校人民防空工作和防空工程工事管理、机械的维护工作,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,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督促和检查。

二、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事,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,人民防空指挥、医疗救护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,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(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)。

三、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,其工事是学校资产,平时为学校所用,战时归国家统一调控。凡新建防空地下室,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由基建处移交武装部管理。

四、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是人防战备建设的重要方针。为开展平战结合工作 ,平时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、生活服务。

五、凡平时使用人防工事及其设备设施,均应向武装部提出申请,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使用;因故未办理使用手续的,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。教学科研使用防空地下室时,可优先予以保障。

六、凡使用防空地下室,必须遵守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规定,均负有对其所使用工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责任,不得损坏防空地下室内的设备设施。

七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防空地下室随意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。

八、承担相关楼宇牧业管理部门应负责保持好配电、通风、排水、照明设施的良好状态。启动防空地下室内的设施必须按规定规范操作。

九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